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对你单元作出吊销业务牌照的行政惩罚断定,因你单元下跌不明,凭借《市集监视办理行政惩罚圭表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章程,本局断定依法向你单元布告投递《行政惩罚断定书》(京密市监惩罚[2025]1107号-1142号),实质是:当事人(仔细名单见附件)继续2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章程报送年度陈诉被列入筹备特地名录未更正,且通过立案的住屋或者筹备地点无法博得联络。上述真相有现场检验笔录、年度陈诉查问情状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布告投递了《北京市密云区市集监视办理局行政惩罚见知书》,见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惩罚断定的实质及真相、原由、凭借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恳求听证的权益。当事人正在章程刻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举动组成了《企业消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章程的企业继续2年未按章程报送年度陈诉被列入筹备特地名录未更正,且通过立案的住屋或者筹备地点无法博得联络的举动,凭借《企业消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章程,断定惩罚如下:
请你(单元)自本布告揭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惩罚断定书》(文号见附件),过期不领取即视为投递。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惩罚断定,可自收到本行政惩罚断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国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能正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